1.不同类型的抵押品
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固定物;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可以作为抵押物。质押物一般为动产,包括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合法转让的股份和股票、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2.占有权的不同转移
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不能转让,抵押人只能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担保是一种理想的担保形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质押是质押物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合同一经成立,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只保留质押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
3.合同的公示方式和生效时间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其他财产抵押的,只要双方同意,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关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动产质押中,合同自质押物移交时生效;权利质押中,汇票等债权出质的,本合同自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
4.重复担保权是不同的。
在抵押担保中,同一抵押物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在质押担保中,质权不可能重复设立,因为质押的交付和占有的转移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