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朝阳法院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每天太美企业诉称,其创立于2011年5月25日,其开发设计经营有“得脉App”、“boss直聘App”。每天太美企业在“得脉App”、“boss直聘App”以及机构的产品发布会、沙龙活动聚会活动等线下推广活动中,均把“boss直聘”做为商标logo应用。经申请办理,每天太美企业在交朋友服务项目、社交媒体守候、社交媒体服务项目等上被审批申请注册“boss直聘”商标logo。
每天太美企业以“boss直聘”为社交媒体应用软件(App)及社交媒体服务商标,开展普遍营销推广应用, “boss直聘”商标logo已具备较高品牌知名度。每天太美企业发觉,北京市淘友天地企业未经审批同意,在其开发设计及营销推广的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及宣传推广主题活动中,把“boss直聘”做为商标logo应用,在其与顾客中间充分发挥传送产品或服务项目信息的作用,为商标logo性应用个人行为。
北京市淘友天地公司经营的App是一个社交网络平台,其运用这一服务平台进行的服务项目与每天太美企业“boss直聘”商标logo核准服务同样。
上诉人每天太美企业觉得,北京市淘友天地企业以“boss直聘”为商标logo开展社交媒体服务项目及有关的大型活动,其个人行为组成了在同样服务项目上应用同样商标logo的典型性侵犯商标权个人行为,且得到了相对收益和盈利,早已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的侵犯商标权个人行为,对每天太美企业的“boss直聘”专利权及知名品牌信誉导致了比较严重危害。
现阶段,本案已经进一步案件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