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未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立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未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的质量保修负责。双方应在合同中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货之日起计算。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前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按项目进行测绘,测绘结果经审核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
7.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验。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怎么交房?
商品房交付开发商将书面通知购房人在约定时间内验房验收。行业入住通知书要求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在入住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送达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进行查验。1.业主需要向开发商索要《面积实测表》了解公摊面积的大小和构成。
2.业主要求专业人员仔细检查房屋质量,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房屋检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逐项修复或书面承诺修复后,经买受人同意,双方按照实测的商品房面积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4.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5.业主签字《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
6.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