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公共维修基金是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于购买方,用于维修、养护所售住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是住宅物业的业主将一定标准金额的款项支付到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用账户,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00-1010 1.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受人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协议,买受人应当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单位销售房屋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现行标准为:高层建筑(含带电梯的多层建筑)9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200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住宅建筑、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建筑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体住宅建筑相连的非住宅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无电梯)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至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维修资金支付协议。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如果是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征收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购房人应按一期多层住宅成本价的2.5%和高层住宅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出卖人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和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一次性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房屋为开发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应当按照该房屋自用或者出租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