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租赁住房最长可累计6年,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上海《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显示,《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最多只能出租或居住6年,此后各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但还有一条规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公租房过渡居住,只要提前三个月提交并获得批准即可。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
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2年以上(以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期间可合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2.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该区域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婚房居住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至20。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00-1010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家庭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2.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申请续租。产权单位收集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提交原申请户籍的承租家庭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
3.租住家庭不再符合当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该住房。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遵循同一地区的同一类型住房。
4.如果承租家庭当时不再符合公租房分配条件,家庭成员在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应当退出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租。承租家庭当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5.物业单位收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将在1个月内与承租家庭完成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如果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房屋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其他房屋可以分配给承租家庭在该房屋内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