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证明之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4.收集和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后,税务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持有契税完税凭证及其他所需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00-1010根据现行的契税政策,个人购买房屋的税率是有差别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执行;如果公寓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之间,税率减半,即实际税率为2%;购买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单位,按4%的契税税率征收契税,退税受理如下:
1.验收和审查。税务征收机关确认提交材料齐全后,应当当场受理退税申请,核查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批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代理人形成退税意见,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主管局长批准,并出具退税凭证。同时,退税手续应在转入国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明确答复和说明。
3.对于部分退税,纳税人申请核定契税退税(项)并出具完税证明后,由代理人出具退税证明并办理退税手续。
4.归档。代理人将退税单据(第五联)、《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第一联)等退税材料装订成册,每半年提交档案管理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