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双方父母交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以一人名义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结婚后,双方父母补贴子女购房,产权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该财产可以认定为双方共有。
离婚财产分割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划分。对于要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2.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共同还贷。无论产权证登记在哪个名下,财产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父母一方支付首付,产权以自己孩子的名义登记,夫妻共同还贷。
在这种情况下,首付可以视为只给投资人的子女。财产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付应视为被资助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偿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不分割。
夫妻贷款离婚后谁承担?
1.夫妻婚前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由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一并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见,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是法定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协商确定。如果协商失败,法院将决定他们各自的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约定的和解和判决承诺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句话说,债务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的义务仍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实际承担偿还义务的配偶有权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对方分担相应份额。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