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意外险 必须了解近因原则

2021-03-31 18:07

很多人看到标题就一头雾水。这是什么鬼「近因原理」?

我先举个例子。

2019年5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一名4岁半的男孩在幼儿园的校车上被遗忘了5个小时。当他被发现时,孩子已经昏迷,被送往万宁人民医院急救。6月2日,孩子因急救无效死亡。

这种情况下,意外险是否赔偿?

如果要判断事故是否可以获得意外险赔偿,就必须运用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来判断。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邻近是指风险和损害之间最直接、有效和决定性的原因,而不是时间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回到上面的例子,我们要分析事故造成的原因链。其实有三点:

1.孩子们乘校车去上学

2.被司机遗忘,锁在校车里

3.长期接触中暑

结论是一点:死亡。

在近因原则中,第一个问题是判断各种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进而找到最接近事故的原因链的节点。

看第一点,更多的孩子是坐校车上学的,所以不可能推导出孩子只要上车就会死的结论。

所以坐校车上学不能推断出出生原因,否则可以继续推断孩子的家也是坐校车的原因。如果父母没有选好地方买房,没有亲自送孩子上学,还能怪自己犯罪吗?

看第三点,中暑是孩子的死因。但中暑在医学上称为中暑,是因为人长期暴露在高温下,身体无法散热降温,导致器官损伤。

如果中暑是本案的近因,就不可能获得意外险的赔偿,因为中暑往往被排除在意外险的免责条款之外。

我们来看看第二点。孩子被司机遗忘,锁在车里长达5个小时。考虑到孩子的脆弱,有可能得出导致中暑的必然联系。

退一步说,被封闭在校车里,即使不是因为高温不能喝水,车内废气倒流,窒息,脱水等导致的中暑。可能是受害者的死因。

被锁在校车里是孩子死亡的近因。

找到这个,然后判断这是不是意外。

显然,由于校车驾驶人没有主观故意杀害、伤害儿童,且校车驾驶人不是儿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因此不适用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杀害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所以要交意外险。

但本案虽然事故发生在车内,但不是交通事故,交通意外险、车险、运输银行责任险均无法赔偿。

因此,本案应作为一般事故处理,由学校投保的寿险、意外险、公众责任险、学生责任险均可理赔。

意外险理赔怎么样?是不是场景太多,细节太多,投保时不能全面考虑?

上面举的例子是司机的过失导致中暑是意外。但如果被保险人外出散步导致中暑,是不能赔偿的,因为散步不能推断中暑的结论,散步导致中暑的近因是中暑。

意外险涉及太多以近因原则判断的东西。比如一个脑瘤老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车撞了。尸检显示脑瘤破裂死亡。虽然有疾病,死亡材料写为疾病问题,但还是要交意外险,因为近因是交通事故。

但脑瘤事故的事故与上述锁车中暑不同,即如果老人没有

时间不能倒退,我们也不能用死人理论来推理。因此,在脑瘤事故中,保险公司将适用“疾病参与”的概念。

经与当地医院和交管部门联合调查,保险公司确定脑瘤在交通事故中的参与率为70%,因此保险公司只支付了30%的意外险理赔。

也就是说,如果被送到医院后意外的医药费很快就花了3万元抢救,保险公司只赔付9000元;人家没有原来100万保额的意外险,保险公司只承担30万。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判断一个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疾病参与程度是保险公司在计算意外险理赔时承担比例的问题。

当投保人因该原则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寻求仲裁调解、法院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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