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不仅成为生活的必需品,而且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许多原本被视为禁区的不动产权利进入市场交易,导致并推动了土地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预告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一,具有服务于不动产交易的功能。因此,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交易第三人,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预告登记制度是现实生活中的迫切需要。买卖房子已经成为普通人的普遍行为。但作为消费者购买预售房屋的普通人,只能根据与预售人订立的预售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不能具有排他效力。
通过预告登记制度,买受人可以将其债权纳入预告登记,使其债权具有物权专属效力。通过确认预售人违反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无效,可以确保买受人取得所购房屋。可以说,设立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经济弱势群体,这也符合当今法律重在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趋势。
预告登记制度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需要。物权变动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我国部分法律只是粗略规定了物权变动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尚未建立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
00-1010 1.根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产权的协议。为了保证将来产权的实现,他们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预告登记自能够登记不动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2.由此可见,买卖房屋是不需要登记预告的。
3.买房时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公示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就预告登记的性质而言,预告登记是债权在物权上的具体表现,即取得的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需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