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和大修基金在房屋交付前支付。业主应在交房前缴纳房屋修缮基金。首期专项房屋修缮资金可由业主直接存入专项房屋修缮资金账户或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自收到房屋修缮资金之日起30日内。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23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开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的处置方式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了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4、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支出。
5.业主委员会根据使用计划予以批准,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负责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部门批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和负责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部门,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出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00-1010 1.用于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2.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
3.公共部位指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等。
4.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电梯、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等共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