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述:
13.1
发售公司发生经营情况或是别的情况出现异常,造成 其个股存有停止发售风险,或是投资人无法分辨公司市场前景,其项目投资利益很有可能遭受危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买卖交易执行风险警示。
13.2
本标准所称风险警示分成提醒存有停止发售风险的风险警示(下称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和别的风险警示。发售公司股票买卖交易被执行暂停上市风险警示的,在个股通称前冠于“*ST”字眼,被执行别的风险警示的,在个股通称前冠于“ST”字眼,以差别于别的个股。公司与此同时存有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和别的风险警示情形的,在个股通称前冠于“*ST”字眼。
13.3 (st要求)
发售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买卖交易执行别的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运营主题活动遭受比较严重危害且预估在三个月内不可以恢复过来;
(二)公司关键银行账户被锁定;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会没法一切正常召开工作会议并产生决定;
(四)公司近期一年被出示没法表明建议或否认建议的内控制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公证汇报;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系人给予资产或是违规程序流程对外开放给予贷款担保且情形比较严重的;
(六)公司近期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习惯性损益表前后左右纯利润孰低者均为负数,且近期一年财务审计报告表明公司长期运营工作能力存有可变性;
(七)本所评定的别的情形。
13.4
本标准第 13.3 条第(五)项上述“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系人给予资产或是违规程序流程对外开放给予贷款担保且情形比较严重”,就是指发售公司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无行得通的解决方法或是虽明确提出解决方法但预估没法在一个月内处理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系人给予资产的账户余额在一千万元之上,或是占公司近期一期经财务审计资产总额的 5%之上;
(二)公司违规程序流程对外开放给予贷款担保的账户余额(贷款担保目标为发售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畴内子公司的以外)在一千万元之上,或占发售公司近期一期经财务审计资产总额的 5%之上。
公司无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其向第一控股股东或第一控股股东关系人给予资产的,依照此章要求实行。
14.3.1 (*st要求)
发售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买卖交易执行暂停上市风险警示:
(一)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财务审计的纯利润为负数且主营业务收入小于 1 亿人民币,或追朔重述后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纯利润为负数且主营业务收入小于 1 亿人民币;
(二)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财务审计的期终资产总额为负数,或追朔重述后近期一个会计年度期终资产总额为负数;
(三)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汇报被出示没法表明建议或是否认建议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证监会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说明公司已公布的近期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存有虚报记述、虚假性阐述或是重特大忽略,造成 该本年度有关财务指标分析具体已碰触此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评定的别的情形。
14.4.1 (*st要求)
发售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买卖交易执行暂停上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时限内公布年报或是上半年度汇报,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并未公布;
(二)过半数执行董事没法确保年报或是上半年度汇报真正、精确、详细,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有过半数执行董事没法确保的;
(三)因会计汇报存有重特大财务会计错漏或是虚报记述,被证监会行政强制执行但未能规定期内纠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并未纠正;
(四)因信息公开或是标准运行等层面存有重特大缺点,被本所规定纠正但未能规定期内纠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并未纠正;
(五)因公司净资产总额或是股份遍布产生变化,造成 持续二十个买卖日不会再合乎主板上市条件,在要求期内仍未处理;
(六)公司很有可能被依规强制性散伙;
(七)人民法院依规审理公司重组、调解或破产重整申请办理;
(八)本所评定的别的情形。
14.4.2
本标准第 14.4.1 条第(四)项上述信息公开或是标准运行等层面存有重特大缺点,实际包含下列情形:
(一)公司早已丧失信息公开联络方式;
(二)公司拒不公布理应公布的重特大信息内容;
(三)公司比较严重搅乱信息公开纪律,并导致不良影响;
(四)本所觉得公司存有信息公开或是标准运行重特大缺点的别的情形。